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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法院:先行调解化纠纷 助力农户解“种”结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8 09:58:00    

近日,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先行调解工作优势,成功化解一起农户种子买卖合同纠纷,高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乡村和谐稳定,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案情回顾

原告某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长期从事种子经营业务,向周边农户供应各类农作物种子。被告马某是当地种植户,于2020年4月28日从原告处赊购了价值8800元的种子,双方约定在农作物收获后的2021年10月20日支付种子款,并签订了简单的销售凭证。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农作物减产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种子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案件进入先行调解程序后,特邀调解员首先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材料,并分别与原告和被告进行深入沟通,了解事情经过。原告坚称所售种子均符合国家标准,有正规进货渠道和质量检测报告,农作物减产可能是被告种植过程中管理不善或气候等因素导致;被告则情绪激动,强调自己严格按照种植要求操作,同期同区域其他农户使用不同种子并未出现类似减产情况,认定是种子质量直接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不仅不应支付种子款,还要求原告给予相应赔偿。

面对双方僵持不下的局面,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一方面,向原告说明被告作为农户,农作物减产对其经济和生活造成的较大影响,从情理角度希望原告理解被告的难处,在货款支付方式或金额上适当让步;另一方面,针对被告提出的种子质量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被告解释其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种子质量与减产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如果证据不够充分,若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不利后果。同时,特邀调解员对农作物减产原因进行充分分析,释明气候异常、田间管理等多种因素都可能导致减产。

经过特邀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认可支付种子款78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随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此次先行调解,从受理案件到成功化解纠纷仅用时三天,既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又维护了双方的关系,保障了农业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先行调解在涉农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来源: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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