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刘丽霞)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启动《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并纳入自治区人大2024年立法计划。2025年3月25日,《条例》修订稿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有效衔接上位法精神,补充精细监管保护措施,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全面系统地加强内蒙古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51条,包括总则10条、湿地资源管理13条、湿地保护与利用12条、湿地修复5条、监督检查4条、法律责任6条、附则1条。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调整湿地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条例》明确湿地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排除在外。
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能职责。《条例》强化了政府领导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了各主管部门职责,明确了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职责分工,解决了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
细化湿地资源管理要求。《条例》明确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逐级分解落实管控目标,采取措施保持全区湿地面积稳定;健全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明确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为一般湿地,并对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调整和发布等进行详细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规定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征求意见制度及湿地占用、恢复、补偿制度。
加强湿地保护和利用。《条例》规定了通过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设立自然公园等方式进行保护;规定了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防止湿地面积减少,维持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增加了各行业在湿地范围内开展利用活动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农牧、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水资源开发、农渔业发展、河流湖泊管理、城市湿地管理等涉及湿地利用工作时,要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明确了湿地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突出湿地修复的科学有效性。《条例》明确了湿地修复原则,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加强湿地修复工作;增加了自治区级重要湿地修复的规定,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批准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保证湿地修复质量和生态效果;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湿地特色,强化了沿黄湿地、泥潭沼泽湿地的保护和修复。
完善监督管理举措。《条例》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并将湿地保护有关情况纳入市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明确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规定了建设项目擅自占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以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监测设施等行为的法律责任。